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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去化周期3年以上城市原则上停止房地产用地供应

添加时间:2016年6月5日阅读:1061次

湖南:去化周期3年以上城市原则上停止房地产用地供应

2016-05-31 20:57

红网长沙5月31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刘玉先)5月31日,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经批准后地下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不计算建筑规模,出让时不计土地价款。

去化周期3年以上城市,停止房地产用地供应

《意见》明确,湖南将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符合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公益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用地。对房地产库存压力过大、去化周期较长的城市,下调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地计划,去化周期特别长(3年及3年以上)的城市,原则上停止房地产用地供应。

《意见》明确,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将城镇周边、道路两旁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除确实无法避开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意见》明确,严格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机制,通过“补改结合”、耕地质量与异地交易价格联动等方式,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加强耕地质量等别评价与监测,稳步推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引导土地立体开发,鼓励建集约化停车设施

根据《意见》,湖南将积极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鼓励支持市、县级政府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标准,促进和引导按产业类型、区域位置等实施差别化税收管理,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按最高标准征税,不享受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按土地用途分类制订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意见》指出,引导土地立体开发利用。现有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和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可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20%至50%的标准确定。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价格可按同地段同用途市场价格的20%至50%确定土地底价。

鼓励既有停车资源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各地要最大程度减免停车设施建设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除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项目外,一般不建造单层厂房

《意见》提出,对利用存量土地、荒废地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科教、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加大旧村复垦力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村庄整治,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和范围,低效利用的村、镇居民点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核定增减挂钩指标,历史遗留损毁的采矿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参照执行。切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严格控制新建农村宅基地标准。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完善宅基地依法取得模式和宅基地用益物权实现模式。

同时,自2016年起,按一年一更新、三年一次全面评价,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参与评价更新的,不得申请升级、调区、扩区。对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引导入园购买或租赁工业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