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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修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10月20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2016年10月14日阅读:1163次

住建部修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10月20日起施行

 2016-10-09 imcpv.com 评估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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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相关内容的修改与房地产评估行业相关,评估师资讯(公众号:imcpvcom)根据修改内容与原文件的对比,现将有关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主要变化内容:

1.省级住建部门不再进行初审:房地产估价师申请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和负责申请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改为向住建部申请注册。

2.作出决定时间缩短:由原来注册时间共需约40天缩短为15天内。

3.修改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原文件内容

修改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注销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注册”。



本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151号令进行相应修改是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与资产评估法实施并无明显关联。


今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6〕9号文,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公布的152项调整内容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12项,其中就包括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