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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年7月18日阅读:1273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搬迁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见附件)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二、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迁费。
  四、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4号)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