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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8日阅读:905次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4〕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定价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定价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组织地价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其采纳情况应详细记入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备查。

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公开选择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应预先确定多家备选机构,并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对估价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估活动。

三、做好保密工作

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出让底价等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评估机构负责对出具的出让地价评估报告保密,除委托方外不得提交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时也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四、切实履行报告电子备案程序

根据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填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号的通知》要求,出让土地估价报告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没有取得电子备案号的为无效报告,不得作为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应包含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应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自2014年9月1日起,不填写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号的,不能上传土地出让合同,也不能获得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不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