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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备案登记(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7日阅读:1222次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备案登记(变更)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变更)新规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原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应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原有资质证书收回。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对于已取得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时,不再颁发资质证书,改核发备案证明。

  对于现有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后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二、资产评估法涉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内容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第二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三、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中"评估机构业务办理"依据资产评估法规定调整的设置

   (一)"资质申报"、"资质升级"、"资质延期"改为"备案登记","资质变更"改为"备案变更";

   (二)对原持有资质证书且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省平台完成备案核查流程后,由省厅核发备案证明。对经核实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依据申请在备案证明上标注原有资质等级;

   (三)对新申请备案的且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省平台完成备案核查流程后,由省厅核发备案证明,不再标注资质等级;

   (四)对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的,依据变更后的内容核发备案证明。

   四、需注意的事项

   申请备案登记(变更)的资料以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中申报的信息为准,提交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应与其一致,因相关信息(资料)的不真实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报机构(申报人)承担。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变更)办理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办理条件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分为新机构申请公司备案、新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公司备案;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原一级资质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等类别;

   2.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登记需满足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评估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评估师;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估价质量、档案、追偿、财务、人事、估价报告审核、评估风险控制及追偿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新机构申请公司备案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且两名以上股东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4.新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

   1)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5.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公司备案

   1)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有两名以上股东,且有两名以上股东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3)在备案申请表中勾选了标注原资质等级的,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标注原资质等级三级

   ★有3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上年度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2)标注原资质等级二级

   ★有8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备案登记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3)标注原资质等级一级

   ★有15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申请备案登记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股份或出资额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6.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

   1)有两名名以上评估师: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至少两名)、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保险公估师);

   2)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同上);

   3)原有资质机构申请合伙人备案的,不再标注原资质等级。

   7.原一级资质机构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且注册于分支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办理条件

   通过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填报备案变更申请表,同时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资质核准系统填报备案变更申请,打印后加盖机构公章,携带附件2中要求提供的原件,到省厅政务中心5号窗口办理。所需资料和信息以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填报的信息为准。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备案登记申请所需资料

附件2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备案变更申请所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