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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年7月28日阅读:1006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于2005年03月22日生效)(2005年03月22日发布,2005年03月22日实施)

关于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2、企业改制必须先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要全面清查企业各类资产、负债,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在此基础上,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企业土地使用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处置后,归属企业的土地权益,纳入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

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16号)确定。列入省国资委首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省国资委。未列入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为现行管理该企业的省直厅局、行管办、集团公司(总公司)。

3、改制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湘国资〔2005〕1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国资委审批核销改制企业的国有权益,要抄送省财政厅,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要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4、改制企业必须切实做好债权清收工作。要按照省国资委、省国企改革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债权清收管理的通知》(湘国资〔2005〕18号)要求,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收奖惩措施。对企业内部部门往来借款,以及母子公司间形成的债权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应全额收回。对于企业内部员工借款要制定还款计划,在改制期内全部还清。企业改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员工欠款应从计发给员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对债权清收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如按政策需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不予审批拨付或相应扣减改革专项资金。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丧失诉讼时效的逾期债权,应单列说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改制应当与债权金融机构充分协商,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落实债务承担的主体和形式,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金融机构依法减免的债务形成的净资产应当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等改革费用的来源。金融机构折价转让国有企业债权(股权)的,应当与企业协商,并按照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折算为买受人在国有企业的债权(股权)。

6、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审批;产权转让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产权转让金额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7、除有规定的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省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仅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的转让,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在有关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方承诺安置职工就业的,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安置就业的职工数量,与被安置的职工签订就业合同,未如数签订就业合同和安排上岗的,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收购(兼并)合同中约定设置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土地、房屋产权过户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证书,发给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设定安置职工就业他项权利的土地和房屋不得抵押、转让、出租。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或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外商以人民币资金收购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来源证明。

8、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到省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产权转让价款收入(指产权转让全部收入,下同)原则上由受让方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转让价款收入全额缴入省产权交易所的,30%部分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账额同比例转账。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30%部分也可由受让方一次性直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收入的70%,按规定报批后,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纳入省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预算中专户储存,统筹安排,用于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特殊情况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也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改制后的新公司,作为企业国有资本金或国有股本。(2)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非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职工安置费用金额和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要求,经省国企改革办批准,省产权交易所分批将收入转入改制前原企业,专项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金,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内部调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再有剩余资金,从省产权交易所转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9、国有企业改制后剩余经营性资产(含出让土地,下同),属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的,划转省国资委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出售、租赁、入股等方式处置;属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的,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收回。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剩余经营性资产按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相关规定处置。

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未纳入企业改制范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收回。

10、未纳入国有企业改制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编制处置方案,报省国企改革办批准后处置,处置收入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二)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下同)处置

11、凡未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国有矿山企业,在改制或破产时,均应按照以下规定对矿业权进行处置:

(1)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确定转增国家资本金。

(2)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作价入股,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75%可用于原企业作为改制成本,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作为国有股投入改制后的企业,国有股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持有。经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缴入省财政的矿业权价款可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调剂。

(3)国有矿山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矿业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全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75%可返回用于改制前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

(4)省属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手续,其资源保有量可继续开采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的75%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可返回用于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等。25%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5)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在矿业权处置中,必须对受让方进行资质审查,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才可受让。

(三)土地资产处置

12、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被有效抵押的,依法拍卖后,应当将不低于拍卖成交价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缴纳出让金的具体数额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用途、区位条件等因素确定。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该划拨土地处置收入全部用于企业职工安置等。

13、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益事业用地控制,属于划拨土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

14、国有企业转让已经是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15、国有企业出让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开发建设的,按照改变用途后的市场地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之差补交土地出让金,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转让给他人开发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其收入减去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对原土地使用者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出让年期的评估地价加地上建筑物评估价给予补偿。

16、出让土地开发程度未达到转让条件的不得直接抵债,可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资本经营公司按照企业获得土地费用及土地开发成本价格收购。企业以收购价款缴清应缴税费后清偿债务。省国土资源厅将收购的土地出让后,其收入减去收购、开发、出让成本后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四)工会资产处置

17、改制企业工会资产按照《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工会资产处置的意见》(湘工发〔2004〕17号)处置。工会资产处置方案,按现有的工会组织隶属关系,报改制企业上一级工会(指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地方工会、省直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审批。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工会资产,可由改制企业的上一级工会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但处置收益交上一级工会。